我在前面谈到,情感主义不仅是对1903年以后的剑桥的道德话语的一种说明,而且也是对“具有相似学说的其他地方”的道德话语的一种说明。对此,可能立即就会有人反对说:情感主义毕竟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和不同环境下被提出的,所以我片面强调摩尔对于情感主义的“催生”作用是错误的。对此,我将首先回答说,当且仅当情感主义已经是一种有理有据而又可辩护的论点时,我才对它感兴趣。例如,卡尔纳普的情感主义学说——在那里,他对作为情感与态度之表达的道德话语的描述乃是(当他的意义理论与科学理论将道德话语从事实与描述性领域驱逐出去之后)一种再为它们寻找某个位置的令人绝望的尝试——就建立在对道德话语的独特性的最贫乏的关注之上。其次我应反驳的是,与摩尔的剑桥流派相平行,还存在一种肇始于普里查德的直觉主义的牛津流派,并且事实上,无论什么地方,只要发现某种与情感主义相像的东西在盛行,一般都是类似于摩尔或普里查德观点的后继理论。
正如我在前面曾提出的,这些评论所预设的道德衰微图式要求有三个不同阶段的区分:在第一阶段,评价性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道德的理论与实践)包含真正客观的、非个人的标准,为具体的政策、行为和判断提供合理的辩护,反过来它们本身也容易得到合理的辩护;在第二阶段,存在着维护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与非个人性的不成功的尝试,而且这期间借助于这些标准来为这些标准提供合理辩护的筹划一败再败;而在第三阶段,由于在实践上,普遍地默认(尽管不是以明确的理论的方式),客观性与非个人性的主张不可能有所作为,各种情感主义类型的理论也就隐然获得了广泛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