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上述情况不适用于我可以通过杀死一个人而去救的另外五个人,他们不能说我的不作为侵犯了他们的价值,而只能寄希望于我对他们生命的非个人价值的客观认识。当然,我并不是认为他们的生命价值微不足道,而是说,相比较而言,我的受害者的抗议显得更加紧迫——他的抗议不是冲着那五个人,而是直接冲着我来的,因为这个我企图毁掉的生命就在我的掌心里。
这仅仅是在描述道义论直觉的内容时确证了内在立场的重要性,并没有证明道义论直觉的正确性。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一种纯粹非个人的道德对道德行动方式中的个人的立场进行全面压制——不仅表现在对有关的自律的相关因素的排斥,而且表现在拒绝接受与当事人相关的道义论的限制。这种道义论的限制不必是绝对的,它们可以被看成是具有一定分量的相关因素,它们属于道德源泉,但不是所有道德源泉。当我们客观地思考人类的关系时,在基本层次上将这些因素纳入当事人和受害者的共同立场并非不理智。
3.道德进步
上述对道义论因素的强制力量的说明特别清楚地适用于那种对以伤害别人作为手段来达到目的的约束。更全面更详尽的道义论理论必须对不同类型的规范性细节加以解释(例如,违反承诺、撒谎、不公正的歧视,以及拒绝刻不容缓的紧急救援,等等)。不仅如此,这种理论还必须解释下面的问题:当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某个行为进行描述时,如何确切地说出这个行为的目的?但是,我相信,理解任何一种道德直觉的关键在于,区分清楚两种立场:一是当事人或受害者的内在立场,二是同时考虑那种当事人和受害者都能采取的外在的客观立场。它们对行为的理由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