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葬而见发者,《齐书·明帝纪》:建武二年正月,诏京师二县,有毁发坟陇,随宜修理。咸蒙特下明诏,或则遣使分行,《周书·明帝纪》:二年六月,遣使分行州郡,理囚徒,察风俗,掩骼埋胔。按其时奉使,以此为诏条者甚多。《北齐书·循吏传》:宋世良为殿中侍御史,诣河北括户,还见汲郡城旁多骸骨,移书州郡,令悉收瘗,则不奉诏条者,亦或以便宜行之矣。甚有人主亲见,驻跸掩埋者。《魏书·高祖纪》:大和十九年八月,幸西宫,路见坏冢露棺,驻辇殣之。其于士卒,尤多致恩意。《晋书·姚兴载记》:兴下令:士卒战亡者,守宰所在埋藏之。求其所亲,为之立后。
《南史·梁武帝纪》:中兴二年正月,辛卯,令义师临阵致命,疾病死亡,并加葬敛,收恤遗孤。
《陈书·世祖纪》:天嘉五年十二月,讨陈宝应将士死王事,并给棺槥,送还本乡,并复其家。
《宣帝纪》:大建二年三月,诏讨周迪、华晈已来,兵交之所,有死亡者,并命收敛。并给棺槥,送还本乡。
《魏书·裴骏传》:子宣,世宗时上言:“自迁都已来,凡战阵之处,及军罢兵还之道,所有骸骼无人覆藏者,请悉令州郡、戍逻,检行埋掩。并符出兵之乡,其家有死于戎役者,使皆招魂复魄,祔祭先灵。复其年租调。身被伤痍者,免其兵役。”朝廷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