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海坛(今福建平潭岛)、南澳(今福建南澳岛)设官阻截私往南洋贸易的船只。并于东南沿海冲要地方设立炮台,增加驻军,充实水师,经常巡查,严拿违禁者。至康熙五十八年(1719)五月,据广西总督杨琳报告,“广东沿海险要地方,修筑炮台、城垣、汛地共一百二十六处;盖造营房共一千三百八十间,拨守官兵共三千九百九十一人,安炮八百零七位”。其他各省,也照此办理。康熙年间,属于松江府的上海,地位日益重要,原有守备一员、千总一员、把总二员、兵二百七十五名,不足用。经两江总督奏请,康熙皇帝于五十七年(1718)六月决定将提督右营官兵移驻上海,其原驻的黄浦营改为水师营,添设船只,专在海上巡查。沿海其他各处口岸,亦各派官兵防守,并拨文官“盘验船只,严拿奸匪”。
第三,对沿海各省之间往来的商船、渔船实行盘验与护送。规定“凡往台湾之船,必令到厦门盘验,一体护送,由澎而台,其从台湾回者,亦令盘验护送,由澎到厦”。凡往来台湾之人,必定地方官给照,方许渡载,否则不准,“如有犯者,官兵民人分别严加治罪”。